專題分析報導

由建築技術規定 (內政部頒佈) 來看航空警示燈的漏電事故(上)

財團法人台灣電氣檢測中心顧問
顏世雄   教授(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

三、避雷針導線除煙窗、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置二條以上, 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100 m,每超過50 m應增裝一條,其超過部份不足50 m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之距離儘量平均。

四、接地須用厚度1.4 ㎜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 0.35 m2,或使用2.4 m長19 ㎜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二支以上。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3 m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一個接地導線引下至二個電極時,二個電極間之間隔應在2 m以上。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10 Ω以下。

五、導線之連接: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導線之連接須以銅銲或銀銲為之,不得僅以螺絲連接。

六、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須在20 ㎝以上。

七、導線每隔2 m須用適當之固定器固定於建築物上。

八、不適宜裝設突針之地點,得使用與避雷導線相同斷面積之裸銅線架空以代替突針,其保護角應依本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九、鋼架構造之建築,直立鋼骨之斷面積大於300 ㎜2以上,或鋼筋混凝土建築,而直立主鋼筋均用瓦斯壓接連接其總面積在300 ㎜2以上時,且在底部用 30 ㎜2以上接地線按本條第四款之規定接地時,可以鋼架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十、平屋頂之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如符合本條第九款之構造,則避雷針之裝設,其保護角應遮蔽塔屋全部及建築物屋角及邊緣,至於其平屋頂之中間平坦部份之避雷針得省略之,但危險品倉庫除外。

    2 – 1 – 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一節 漏電斷路器之裝置

       第五十九條 
       下列各款用電設備遇有漏電易致人員感電傷亡或招致災害,除應按規定施行外尚要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供電線路上加裝漏電斷路器。

1. 建築或工程興建等臨時用電。

2. 游泳池等水中照明用電。

3. 灌溉、養魚池等用電。(養魚池得以漏電警報器代替)。

4. 辦公場所、學校和共共場所之飲水機用電。

5. 住宅處所之電熱器分路及浴室設有插座之插座分路。

6. 分路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7. 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8. 對地電壓超過150 V分路按第八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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