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分析報導

由建築技術規定 (內政部頒佈) 來看航空警示燈的漏電事故(上)

財團法人台灣電氣檢測中心顧問
顏世雄   教授(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

一、前言

      大樓屋頂上的避雷針出事了!照片 1 是出事的避雷針。報紙報導2006年12月11日下午兩點左右台北縣新莊市某公寓進行水塔清洗作業。如照片 1 (b) 所示,同大樓所有避雷針都裝設航空警示燈,但如照片 1 (a),其中的一支避雷針上的警示燈燈座掉落,感電事故發生後經台電公司人員的檢查始發現電線絕緣破裂而漏電,致使避雷針成為帶電体。

      據研判疑為清潔工人登梯上樓時觸電 (帶電避雷針) 觸電身亡。據報導描述,上半身倒臥水塔頂,右手緊握避雷針,下半身垂掛鐵梯橫桿。推測可能是腳站在大地電位的鐵梯,而手抓住已帶電的避雷針,當然是感電,以至於死亡。

      對此類勞安事故,最後的結論必須是依據勞檢所的報告的,尤其這類人身死亡事故在法院沒有判決前是不宜作評論,因此對本案,本文不會深入,而只是從技術面對例如漏電斷路器以及避雷針的正確使用法作一些說明而已。就是說,本文的目的只是從純技術上就報紙上所描寫的事項加以分析,供今後會從事類似工作者,即設計者、施工者、使用者提高警覺避免慘劇再發生。以此慘痛為鑒,企望此類工安事故不會再發生而已。因此應該是不致於影響到法官的判決的。

      目前到處可看到大樓屋頂的避雷針上裝航空警示燈,裝電視機天線 (現在因為有線電視的普及而少見了),是非常危險的,本文的主要目的只有一項,即呼籲國人『遵守法、規降低公安事故』。

   

二、規定

2 – 1. 現行法、規

    2 – 1 – 1. 建築技術規定

      幾年前經某位前任『熱心公益』的立法委員主導之下立法通過修改了『建築法』,並亦擬動手修改『建築技術規定』,但可能遇到某些反對聲浪停擺了數年到現在。所以目前是可能是有『新法』卻沒有『新管理規則』的狀態。但無論如何沒有把『舊管理規則』廢止,頒佈新的『管理規則』之前,不管『舊建築技術規定』是『惡規』,或『新建築技術規定』才是『惡規』,但仍然必須遵守,應該是遵守『舊』建築技術規定吧。
『舊管理規則』內有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 (安裝)
       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左列 (本文橫排,故應為下列) 規定: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燈電力線、電話線、瓦斯管離開1 m以上,但避雷導線與電燈電線、電話線、瓦斯管間有靜電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距離避雷導線在1 m以內之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14 ㎜2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

 

  1  2  3  | 下一頁

TOP